永冠-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辦理本公司及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共同與台灣土地銀行等六家金融機構籌組之授信銀行團修訂聯貸合約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0款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NA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等六家金融機構。
3.與公司關係:無。
4.變更之原因:依聯貸合約規定申請行使展延權。
5.變更之內容:
(1)授信期間由5年改為7年。
(2)美元利率依參考利率加碼年利率0.9%,調整為加碼年利率1.1%。
歐元利率依參考利率加碼年利率1.0%,調整為加碼年利率1.2%。
新臺幣利率依參考利率加碼年利率0.65%,調整為加碼年利率0.85%。
(3)償還方式:原聯貸合約分9期攤還,調整為分17期攤還,且第3期至第16期,每期應
各償還各項授信動用期間屆滿日時當日餘額之2%且所有未清償之授信總餘額及利息
應於到期日(第17期)全部清償。
(4)特別承諾事項:倘114年財務承諾若未符合合約比率,不視為違約,惟應按未受償
總餘額之0.1%一次計付補償費;115年起則按原承諾條款檢視比率。
借款人應於管理銀行開立備償專戶,備償專戶應隨時維持不低於3個月應償還之利
息,並應於還本日之前1個月提前將最近1期(第17期除外)應攤還之本金存入備償專
戶以供還本日還款使用。
倘本變更案於114年7月9日以後始完成,則變更事項溯及自114年7月1日起生效;且
原第3期應償還之本金(4%)應於114年7月4日前存入備償專戶,俟變更案全數通過後
,還款本金差額(2%)始得轉入借款人於本行開立之帳戶。
本公司應分別於114年及115年底前辦理現金增資金額各達新臺幣2億元(含)以上。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改善財務結構,增加營運空間。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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