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商之器:代取得人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1-14 17:15null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文章標籤更多相關行情台股首頁我要存股商之器25.7-1.15%更多上一篇寶一:茲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辦理公告下一篇華東: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