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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2-05 17:01


第53款


公司代號:3666


公司名稱:光耀

發言日期:2024/12/05

發言時間:17:01:32

發言人:何秉海

1.事實發生日:113/12/05

2.公司名稱: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年12月05日經董事會通過修訂「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

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註1))

註1:普通股股份總數,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修訂後條文: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

據本公司章程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

,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

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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