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麗店: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0-31 14:15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41030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6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6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9.39703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預定發行總數為6,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最大可能稀釋比例約9.39703%。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2年後使可行使,累計最高可行使比例,分別為屆滿2年50% ,屆滿3年100%,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係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雖對原股東之股權比例有所稀釋,展望未來可留任及激勵員工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 利益。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一一三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暨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上限 (1)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特定專業人才正式編制之員工為限(從屬公 司定義依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認 股基準日授權董事長決議。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等、服 務年資、工作績效考核、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經 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惟獲配認股權之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 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 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上限,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9條規定如下: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6,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 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0股。 5.認股條件 (1)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每股認股價格。 (2)權利期間: (A)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就實際可認購 數量分年分批認購,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期 間 比 例 屆滿二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三年(第四年起) 100%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繼承者不在此限。 (B)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缺失達累計大過三次並開除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 (C)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D)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資遣、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退休、一般死亡、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轉任關係企業: 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認 股權人係因公司業務需要,經核准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C.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續往後遞延。 b.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D.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E.一般死亡: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F.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b.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 G.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H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6.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7.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 行普通股股份發生增加時(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 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新股發行 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 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 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買回 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 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 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 A.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B.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 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8.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依所訂 時間期限事前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 公司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 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 新發行之普通股。 (3)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4)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9.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憑證於行使認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0.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將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洩露予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 將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 11.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2.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本 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應 主管機關要求修正,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得授權董事長修訂本發行及認股 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3.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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