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裕:補充說明-113/8/23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知書重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05 17:11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威程
被告:蔡崇誠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489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知書,係為精奕興業(股)公司(下稱精奕公司)訴請
返還精奕公司及王威程之印鑑章各1枚,以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密碼棒。本公司所
持之精奕公司印鑑及密碼棒,係基於過往精奕公司之委託,以替精奕公司保管之意思
所持有,而原告方主張精奕公司於113年7月19日股臨會改選後,本公司與精奕公司間
之委任關係已解消,致本公司應已無權持有係爭印鑑及密碼棒。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與原告方現階段對於精奕公司113年7月19日董監事改選決議之效力及程序之合
規性存有爭議,此涉及法律認定,本案業已進入司法程序,本公司一切尊重司法判決,
將待司法定奪後續辦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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