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東:本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本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楊錦龍72萬元罰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8-20 20:30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20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財務報告,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13年5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451501號函、113年
6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30531號函及113年7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
1130383763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本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本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3年第2季終了後45日(113年
8月14日前)公告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
及提報董事會之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
3.處理過程:不適用。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
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本
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楊錦龍72萬元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13年8月19日公告申報113年第1季財務報告
,現已洽請簽證會計師事務所進行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
之簽證事宜,待完成後將儘速依規定補行公告申報。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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