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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岱稜: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6-19 17:01


第35款


公司代號:3303


公司名稱:岱稜

發言日期:2024/06/19

發言時間:17:01:10

發言人:李怡君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6/1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63,445,84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6/20~113/08/1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9.00~6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12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29~64元之間,以新台幣

64,000,000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1,0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12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3年06月19日訂定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全職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

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

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

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

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併

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

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股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小數點第二位,以下捨去不計)

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4.1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玉山證券承銷商之評估意見,岱稜公司預計以每股29元~64元之價格區間買回庫藏股,其價格之訂

定、預計買回之數量及買回總金額,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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