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暘: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度私募普通股定價、應募人資訊及增資基準日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6-17 15:02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6/1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本次私募普通股擬洽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發科技)為應募人。
B.1.達發科技為本公司之股東,其亦為本公司董事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2.應募人達發科技屬法人,其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暨該等股東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資料日期:112年10月19日):
排名前十名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關係
(1)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97 % 發科技之母公司
(2)永豐商業銀行受託達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員工股票信託管理委員會信託財產專戶 6.99% -
(3)Inu Limited 1.56% -
(4)Star Semiconductor Holdings Limited 1.09% -
(5)復華資本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合夥 0.83% -
(6)KAiACapitalFundIL.P.0.65% -
(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64% -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託保管鉅能國際有限公司投資
專戶 0.49% -
(9)CypressVentureIII
Limited 0.42% -
(10)廖學邦 0.36% -
3.洽其為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如下: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辨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之特定人資格條件,不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本次洽定之
應募人為達發科技。
目的係加強與達發科技之合作,俾利於乙太網路市場上追求更多機會及發展空間。
4.私募股數或張數:27,563,800股
5.得私募額度:在不超過29,508仟股之普通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
一次性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113年6月17日為私募定價日,依據股東會決議之定價原則,以(I)定價日前
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II)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經(I)擇定採前五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均價87.64元,與(II)定價日前30個營
業日普通股收盤均價78.76元, 取兩者較高者87.64元為參考價格。經綜合考量,
訂定70.12元為本次實際私募價格,未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符合股東會決議之
定價原則。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係以本公司於櫃檯買賣市場普通股之一段時間
收盤均價為參考依據,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募集資金擬用於智慧財產權佈局、產品研發、市場推廣、人才招募、產品
生產銷售、購買辦公設備、生產設備、研發設備、充實營運資金等。本次私募預計
可強化本公司之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對於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加確保本公司與應募人之合作,
並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故擬透
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6/17
11.參考價格:87.64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70.12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
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
讓。
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
有價證券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113年6月17日至113年7月1日。
(2)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13年7月1日,擬授權董事長得依實際情形變更之。
(3)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
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依本公司實際需求調整之。就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簽署、修訂及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為執行本次私募計畫所需
事宜,以及上述未盡事宜,亦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依法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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