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泰科技:本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5-10 15:13
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13/05/1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中山誠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883,87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71,599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71,599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3,198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8,92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本公司經第三地區事業轉投資之大陸子公司「中山誠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因營運需要,本公司為其背書保證作為銀行額度之擔保。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53,03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11,487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該借款合約到期
(2)日期:
該借款合約到期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883,87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43,19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6.20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2.4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本次新增本公司對子公司「中山誠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8.10%,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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