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銀行不合理殺價競爭 最高罰鍰250萬元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06-05 20:24
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立法院今(5)日三讀通過「銀行法」第34條之1及131條修正案,未來銀行以不合理之定價削價招攬或從事放款業務,違者主管機關可予以糾正、命其改善,最高可處250萬元罰鍰。
此次修法的提案人、國民黨立委潘維剛表示,銀行營運資金來自存款大眾,其辦理授信放款業務,應落實風險評估,以保障存款人權益;現行銀行業削價競爭造成授信利率偏低,甚至有些大型聯貸案,利率由借錢的企業決定,漠視授信風險定價,恐造成金融市場紊亂。
潘維剛表示,因此提案修法,禁止以不合理定價招攬或從事放款業務。
根據新修條文規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定價,考量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定價辦理授信業務。
三讀修正通過銀行法增訂罰則,未來銀行殺價競爭,主管機關可予以糾正、命其改善,如果情節重大、不予改善或改善後再為相同違法行為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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