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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削價競爭 最高罰250萬可連續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05 18:55


立法院院會今天(5號)下午三讀通過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規定銀行不得以不合理的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違規情節重大的業者,在限期改善後仍然違反相同規定,可處新臺幣五十到兩百五十萬元罰鍰。(戎華儀報導)

國內的銀行業放貸削價競爭激烈,親民黨立委李桐豪指出,不僅業者私下抱怨,連國際金融監理單位也抱怨臺灣的銀行削價競爭行為非常不當。


國民黨立委潘維剛提案修改銀行法,希望銀行辦理授信應該有合理定價。李桐豪則認為,銀行授信定價考慮因素很多,是否合理應該由市場機制自由決定,金管會仍然有監管的權力。

李桐豪:『這代表銀行定它的授信價格的時候,是要考慮很多因素的。利潤的部分,是你們的競爭,自己決定,但是是不是要低於成本這個問題,金管會仍然有管制或者是監理的權力。所以還是呼籲銀行業者在定價的時候,還是根據專業的精神定價,不要產生掠奪式的價格定價。』

三讀通過的法條中規定,銀行辦理授信,定價時應考慮市場利率、資金和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和客戶整體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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