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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專電》非銀支付機構新規實施細則發布,換證過渡期最長5年

經濟通新聞 2024-04-23 09:10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3日北京專電》非銀行支付機構新規迎來實施細則,換證過渡期最長近5年。非銀支付行業層級最高的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去年底發布之後,支付機構普遍關心過渡期安排,以及此前已取得的支付業務許可範圍是否會縮減。人行最新發布的配套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對此明確:給予支付機構最長可達5年的換證過渡期,確保存量支付機構平穩過渡,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

  在「監督管理」章節,一是明確《條例》關於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適用的程序和制度要求;二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應在支付機構完成整改後受理其變更申請;三是明確支付機構變更事項報告範圍和具體要求。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第八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提出要求,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下同),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中國人民銀行根據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經營地域範圍和業務規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實施細則》則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要求進一步細化,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1億元基礎上,比如,僅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1億元;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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