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代重要子公司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民國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3-20 16:53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0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2年內,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本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得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薪資、服務年資、績效
表現、特殊專長或其對公司整體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並依相關原則明定分
配標準,由本公司董事長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法令相關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
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訂提案,由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
7.認股價格:新台幣32元。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
,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50%
-屆滿3年:75%
-屆滿4年:100%
(4)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所述內容規範,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
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
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5)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24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
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及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
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行使認股權利,但仍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權
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且該認
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得由法定繼承人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且該認股權利
,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
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7)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
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
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等,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
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
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每
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
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拾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D.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上述調整認股價格之情形,董事會應按認股價格調
整之比例反向調整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數,但以認股時章程載明有足以
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4)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
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
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或是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本公司股票辦理集保前發給實體股票;本公司股票辦理集保後,應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得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4)本公司普通股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依前款所發行之普通
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或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
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及現金增資認股基
準日,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
生效,修正時亦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