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園: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3-15 17:48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3/15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上海琉園水晶制品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7,52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369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6,34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1,709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為子公司上海琉園水晶制品有限公司與本公司有進銷貨業務往來資金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81,276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4,367
5.計息方式:
年利率3.25%
6.還款之:
(1)條件:
按月計息,期限屆至本息一次清償
(2)日期:
應於114年3月31日償還新台幣26,340仟元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69,605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0.1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新增之資金貸與金額26,340仟元自113年4月1日起申請動用。
(2)原資金貸與餘額14,211仟元,上海琉園應於113年5月31日前還款,
原資金貸與餘額29,054仟元,上海琉園應於113年7月31日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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