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揚: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私募普通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3-15 17:21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案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主管機關所訂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1)目前初步可能應募人屬內部人或關係人或其他 :
王鏑程 /董事長
鄭凱云 /董事長配偶
謝志偉 /董事
王彥尊 /董事
劉芹妏 /董事配偶
林彰鏗 /董事
王雪楓 /董事配偶
王東茂 /經理人
高小娟 /經理人配偶
王妙芸 /股東
王派丕 /股東
張凱嘉 /股東
王美玲 /股東
林祐頡 /股東
林珈誼 /股東
林尚頡 /股東
張皓瑋 /股東
張雨恬 /股東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
陳常彬 /無
陳詠婕 /無
(2)其他尚未洽定之應募人,授權董事會於113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洽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逾普通股1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在不逾1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五次辦理
每次不逾2,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之決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以定
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
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之。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不低於參考價格
之8成)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可能涉及低於股票面額(新台幣10元)之說明:
A.低於面額之原因:依上述「參考價格之決定」並參考本公司近1、3、5個營業
日近30日平均收盤股價,雖高於面額,惟已趨近面額,故實際定價時,亦可
能以低於面額定價。
B.低於面額之合理性:依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營業收入僅為6,280千元,營業活
動之現金流出50,907千元,衡量產品具市場性,且公司也持續檢討進行節流
作業,以更符合實際營運狀況,惟仍須資金支應。。
C.綜上所述,確有資金需求,為公司繼續經營及維護股東權益並提高應募人增
資意願,故綜上所述,尚屬合理。
D.訂定方式: 參酌上述說明。
E.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實際私募訂價與面額之差額,將減少保留盈餘(增加累計
虧損),將戮力提升公司營運,以所產生之盈餘減少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公司營運資金,用於公司因應未來計畫的持續研發、產品產出、各式產品之行銷、
後勤及日常營運等相關資金的需求,預期可提升公司的營運。
私募目的:
(1)本公司自111年第四季起,推出B-Power永久電瓶電力裝置系列產品,經歷112年
產品於市場上之實際試煉,持續完善產品及功能之設計。
(2)今年度營運重心將移至生產及銷售,並開始規劃及佈局海外市場。
(3)本公司產品為市場上全新產品,並無任何類似商業經營模式可參考,雖已逐漸有實
績產生,但要短時間獲得營運顯著大幅成長,仍需相當努力。
(4)故在此,公司需營運資金支應,權衡募集普通股及私募普通股,仍以私募普通股,
能在短時間獲取資金、降低發行成本,對於公司繼續經營及股東權益的確保,仍較
募集普通股為佳,故仍擬進行私募普通股案。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評估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
特定人募集資金,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以維繫公司營運及確保股東權益評估
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特定
人募集資金,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以維繫公司營運及確保股東權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轉讓限制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將向主管機關申請補
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如有未盡事宜,及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等
而有修正之必要,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 授權董事會若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
次私募之必要,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決議原私募計畫仍屬可行,得免退
還所收取股款予應募人。
(3)尚無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辦理私募前一年或預估未
來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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