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屏東地方檢察署今日發布新聞稿,以本公司爆炸案件造成傷亡涉刑法失火燒毀有人建物、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一般過失致死等罪嫌為由,對本公司代表人及相關人員提起公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1-30 16:53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代表人及現任員工共六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屏東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屏東地方檢察署發布新聞稿,
本公司尚未收到起訴書。
4.事實發生日:113/01/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2年9月22日傍晚發生火災,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搶救滅火
,最後有4位英勇消防人員不幸殉職,本公司亦有6名員工罹難,本
公司對此重大傷亡深感遺憾及愧疚,積極竭盡最大努力,儘速為罹
難者、傷者提供最妥適從優的補償,並協助處理善後事宜期能盡力
彌補傷痛。屏東地方檢察署就火災事件可能涉及失火燒毀有人建物
、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一般過失致死等,於113年1月30日發布
新聞稿稱對本公司代表人及現任員工共六人,以可能涉有過失為由
提起公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事故發生以來,立即組成專責小組,啟動關懷計畫積極與相
關受災對象進行慰問,協助消防英雄家屬及員工家屬處理身後事宜
,並委由律師團與受災對象進行和解從優撫卹。本公司更在第一時
間於112年9月26日成立5億信託基金,做為和解賠償專款專用。本
公司提供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及檢方調查參考,對於火災原因及相
關經過之認定,本公司尚未取得資訊,本公司將於後續在屏東地方
法院的審理程序中,協助法院釐清事實發生經過及責任歸屬。
對於廠內同仁,本公司亦善盡照顧之責。在十月份時對廠內同仁進
行留任意願調查後,依法申請辦理大量解僱計畫,對於事發後選擇
離職的同仁,公司皆提供了優於勞基法的補償,包含對每位離職員
工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提供資遣費,再加上計算到12月底的離
職金。並且在此過程中,公司皆配合主管機關協助媒合同仁轉職。
對於留任的同仁,公司則於停工期間安排教育訓練,以及復工相關
準備事宜,為後續重新復工作好準備,並期能重新善盡企業社會責
任照顧所有員工生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深切反省本事故發生的原因,不斷持續加強公司對工安的重
要性,並不會迴避相關的責任,再次對本事故所影響、傷害的同仁
、消防人員,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一切靜待且尊重司法判決,待
收到起訴書後,會再與律師研議後續法律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目前尚未收到起訴書,因此無法針對起訴書內容完整說明,待收到完
整起訴書之後,將再另行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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