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茂: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1-27 11:50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1/2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85,176,55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1/29~113/03/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93~34.12,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14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
預定買回股數為5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宗旨)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權責部門)
本辦法之修訂提出之權責單位為財務部門。
第三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四條 (轉讓期間)
本公司買回之庫藏股份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
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之變更登記。
第五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
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六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六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
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
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
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併
至第四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
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八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
幣分為止。
第九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十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二、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其他)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有關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7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7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 0.8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宏遠證券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
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
、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
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