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1-18 22:30
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股份轉換
2.事實發生日:113/1/18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收購公司: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標的公司: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金利)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交易相對人金利為本公司轉投資持股約37.78%之被投資公司,雙方爰依企業
併購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之股份轉換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為對價,
取得金利百分之百股份,以整合資源、降低營運成本、擴大營運規模以增強
全球市場競爭力,故不致對股東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為整合資源、降低營運成本、擴大營運規模以增強全球市場競爭力,擬以
發行新股方式與金利進行股份轉換,本次股份轉換案之換股比例,為金利
普通股每22.2422股換發本公司新發行普通股1股。暫定股份轉換基準日
為民國113年5月31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之必要,由雙方董事會共同
協商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並公告之。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併購後可整合雙方優秀團隊,結合集團資源,從產品、業務、管理、客戶服務等
層面進行整併,滿足客戶之需求,佈局公司之長期成長,使資源整合使用將更加
有效率及更具市場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併購,期能結合雙方資源、提升營運優勢,長期而言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
每股盈餘將有正面之助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本公司預計增資發行2,221,021普通股予股份轉換基準日金利之除本公司以外之
股股份總數,以股份轉換基準日金利實際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扣除應於股份轉
換基準日或其他法令規定應予銷除之金利普通股及本公司所持有金利之股份後,
按股份轉換換股比例所核計之股份數為準;如有依據股份轉換契約中所約定應予
調整換股比例之情事者,應由雙方董事會共同協商換股比例調整之。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本次股份轉換案之換股比例,為金利普通股每22.2422股換發本公司新發行
普通股1股。
換股比例係參酌民國112年第三季雙方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並參酌雙方
委任之獨立專家進行之查核結果、公司經營狀況、股票市價、公司淨值、每股
盈餘等各種因素,並考量雙方營運狀況及未來經營綜合效益與發展條件等因素
為基礎,在合於所委任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之合理性所出具之意見書之前提下,
協議訂定。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元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阮瓊華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台財證登(六)字第2719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獨立專家考量可量化之財務數據及市場客觀資料,分別以市價法及市場法
之「可類比公司法」評估。
本次股權交換比例以市價法及市場法之可類比公司法評估,市價法以評價
基準日(2024年1月10日)之每股平均收盤價格,可類比公司法採EV/REVENUE法
與股價淨值比法,計算金利每股理論價值合理區間介於新台幣25.60元至30.01元,
健策每股理論價值合理區間介於新台幣509.15元至590.36元,計算股權交換比例
合理區間為金利普通股16.9683股至23.0587股交換健策普通股1 股,本次預計交
換比例為金利普通股22.2422股交換健策普通股1股尚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暫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為民國113年5月31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
之必要,由雙方公司董事會協商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並公告之。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不適用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1) 本公司主要產品為均熱片、LED導線架
(2) 金利主要產品為電子週邊零組件、均熱片、LED導線架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金利將成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金利擬於民國113年
3月6日之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本股份轉換案。金利將於本股份轉換案取得相關
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終止
櫃檯買賣,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股份轉換案,倘金利之股東依法表示異議並請求金利買回其持股之總數達金利已發行
股份總數5%以上(含)時,將由本公司董事會本於誠信與金利協商本股份轉換案繼續
執行或終止。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金利將成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金利擬於民國113年
3月6日之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本股份轉換案。金利將於本股份轉換案取得相關
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終止
櫃檯買賣,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1.本公司董事長趙宗信
與本公司趙永昌董事為二親等以內之關係,本公司為對金利直接持股
30,000千股(約37.78%)之母公司,本公司並擔任金利之董事長,趙永昌董事為
本公司指派至金利擔任董事長之法人代表人暨總經理。
為配合集團營運所需及整合資源、降低營運成本、擴大營運規模以增強全球市場
競爭力,故贊成本案。另本公司趙永昌董事擔任金利之職務係受本公司指派,應
與本公司之利益無衝突之虞。故於本案仍得行使表決權,無須迴避。
2.本公司趙永昌董事
為本公司董事,與本公司董事長趙宗信為二親等以內之關係,為本公司指派至
金利擔任董事長之法人代表人暨總經理。
本案對雙方公司資源將可有效整合,且能將雙方公司產品技術互補與產能協同
合作,進而增強市場競爭力,故贊成本案。趙永昌擔任金利職務係受本公司所
指派,與本公司無利益衝突,故在本案得行使表決權。惟因同時擔任金利職務,
基於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董事忠誠義務,及確保決議作成之客觀性,仍自請
迴避本案及相關議案之討論及表決。
3.本公司信昌國際實業董事 代表人:郭逢春、許重輝、張建財
信昌國際實業之董事長趙宗信亦為本公司董事長。
為配合集團營運所需及整合資源、降低營運成本、擴大營運規模以增強全球
市場競爭力,基於本公司長遠利益,贊成本案。趙永昌董事與趙宗信董事長
為二親等以內之關係,趙永昌董事擔任金利職務係受本公司所指派,故與本
公司無利益衝突之虞。故於本案仍得行使表決權,無須迴避。
4.本公司恆山董事 代表人:林錦隆、吳正慶
恆山之董事長趙永昌亦為本公司董事,並為本公司指派至金利擔任董事長之
法人代表人暨總經理。
為配合集團營運所需及整合資源、降低營運成本、擴大營運規模以增強全球
市場競爭力,基於本公司長遠利益,贊成本案。趙永昌董事擔任金利職務係
受本公司所指派,應與本公司之利益無衝突之虞,故本人於本案仍得行使表
決權。惟因趙永昌董事係為恆山之董事長,基於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董事
忠誠義務,及確保決議作成之客觀性,仍自請迴避本案及相關議案之討論及
表決。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1)本股份轉換案依法尚須經金利之股東會決議通過。
(2)換股比例之調整: 本次轉換股份案之換股比例已明訂於股份轉換契約,
前述換股比例得調整之情況亦明訂於股份轉換契約第四條。
(3)本股份轉換案與金利簽署股份轉換契約書及有關本股份轉換案一切相關
之契約或文件、本股份轉換案有關一切適當及必要之行為及程序,包括但不
限向主管機關提呈相關文件,及應辦理之一切相關事宜,均授權董事長或其
指定之人全權處理。本股份轉換案如經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所
需修正時,其執行事宜,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之。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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