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獅:公告雄獅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雄獅二,代碼:2731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2月2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1-05 18:40
(一)、依雄獅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30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5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並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券。 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5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1月22日至113年2月20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2月20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2月21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1月22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1)、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本轉換債之收回,債權人可於收回權行使開始日(113年1月22日)前一個營業日(113年1月19日)起至收回截止日 (113年2月20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13年2月19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存摺及印鑑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3)、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以現金收回債券,並統一於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3年2月27日),將收回價款扣除郵匯費後,匯入債權人帳戶。 (七)、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3年2月22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電話:(02)2361-1300)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2月22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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