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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家:本公司112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票發放暨上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12-11 14:45


一、本公司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00,000 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9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6045號函申報生 效,業經臺北市政府112年11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1125508731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 案。 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已發行股份:普通股34,092,838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 340,928,380元整。 (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普通股7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 7,000,000元整。 (三)、增資後發行股份總數:普通股34,792,838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 347,928,380元整。 三、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依約代為行使之。 (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三)、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四、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 五、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訂於112年12月14日上櫃並採無實體發行。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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