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11-09 16:42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2/11/09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Everest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宏遠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間接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76,55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84,05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84,05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為Everest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資金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不適用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260,43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94,175
5.計息方式:
依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融通
資金採浮動利率計算利息,並視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整
6.還款之:
(1)條件:
可於到期日前全數或分次償還
(2)日期:
以實際動支日期起算一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036,90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4.1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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