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12年3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1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64,75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2.5元,並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董事長於112年7月10日訂定配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二、現金股利預計於112年8月18日(星期五)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