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鼎: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二年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5-05 15:12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5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是/否):否。
4.發行總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5.每張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6.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7.發行期間:三年期。
8.發行利率:本公司債票面利率為不高於固定年利率2.0%。
9.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銀行擔保。
10.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109年度第一次發行之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到期本金。
11.承銷方式:委託證券商以洽商銷售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12.公司債受託人:
本公司債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
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
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本公司與受託人間受託契約規
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
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
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13.承銷或代銷機構: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發行保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6.簽證機構:無實體發行,故不適用。
17.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18.賣回條件:無。
19.買回條件:
本公司債買回日為自發行日起發行屆滿第一年及第二年之付息日。本公司得於買回日
當日強制提前買回本公司債,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得有異議。本公司將於買回日30日
前擇期公告買回,按債券面額加計實際持有期間之應付利息買回本公司債。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2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22.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俟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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