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23 17:17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擇定特定人。應募人之選擇
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為限。以能對本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
間接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應募人,且非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實際應
募人之選擇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為公司穩定永續經營考量,特定應
募人有涉及經營權重大變動者,董事會不予以考慮。因此應無私募後造成經
營權將發生重大變動之情事。截至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擬於不超過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發行不超過20,000,000股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正,皆為記名式
普通股。預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20,0000,000股以內。
第二次:以20,000,000股減除第一次已發行股數為上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下列二項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八成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
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係參考公
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
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各次資金用途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或償還銀行借款以健全財務結構,強化公
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
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考量籌資之時效性,透過授權董事
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效率。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所發行之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
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本次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相關法令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
私募總金額、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
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
關指示修正,或基於市場狀況變化、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
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法全權處理之。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