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禁止本公司獨立董事陳敏薰及杜英達召集本公司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12 18:01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獨立董事陳敏薰及杜英達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商暫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2/03/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人以新臺幣15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
召集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6.處理過程:委任律師進行後續強制執行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循遵循法令以確保本公司穩定經營,俾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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