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京專電》銀保監下發涉刑案件自查認定細則,鼓勵主動化解風險
經濟通新聞 2022-12-29 08:36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9日北京專電》據內地媒體報道,銀保監日前向業內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涉刑案件自查發現認定、行政處罰及內部問責的通知》。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主動作為化解風險。
《通知》指出,除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確定的自查發現案件外,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銀行保險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及其駐在單位的下級單位紀檢機構查辦的案件,派駐機構出具自查發現認定意見並經監管部門審定,可認定為自查發現案件。
監管部門在對自查發現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通知》對涉及不同情形的案件規定了不同的應對方式。
第一,監管部門在對自查發現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涉案機構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案件涉及的職務犯罪行為與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經營業務範圍無關,且未引發業務風險的。
第二,監管部門在對自查發現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應對自查發現情節予以考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相關裁量原則,可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三,對屬於自查發現但性質惡劣、涉案金額巨大、引發重大業務風險或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件,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處罰。
第四,在堅持從嚴問責的原則下,對主動作為、發現案件的案件責任人員,銀行保險機構可結合實際依規給予區別對待,適當減輕內部問責。
自查發現案件,問責措施可下調一級(檔);自查發現案件,且輓回損失金額佔全部涉案金額50%(含)以上的,問責措施可下調二級(檔);自查發現案件,無損失或輓回全部損失的,問責措施可下調三級(檔),並可降低一個機構層級進行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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