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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嘉光電:公司代子公司聯欣豐光電(深圳)有限公司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5 04:01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4/12/2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東莞聯嘉光電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聯欣豐光電(深圳)有限公司及東莞聯嘉光電有限公司

均為本公司100%持有轉投資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2123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060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060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聯欣豐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處分其存貨及設備予

東莞聯嘉光電有限公司,因超出正常授信期間,

視為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464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1934

5.計息方式:

年利率4.5%,利息按月支付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一次償還本金,

或經雙方協議可提前分次償還

(2)日期:

按雙方協議日期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40605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9.8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係104年6月

2.人民幣依台銀104/12/22收盤之即期中價5.02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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