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09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8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現金股利4,584,760元,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每股配發0.15元。二、經本公司109年8月3日董事會訂定109年8月25日為分派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並於109年9月11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代為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