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紡:公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通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5-22 16:46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本公司及本公司第24屆董事暨董事長侯博明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台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9/05/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以侯先生知悉本公司與聚陽之越南併購案消息,
於102年8月29日購買300張本公司股票涉及內線交易,向本公司及侯先生提出董事解
任訴訟。
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程序指出,檢方對越南併購案是否成立重大消息之舉證不足,本
公司與聚陽身為越南合作案之交易主體,聚陽談判成員於刑事及民事訴訟程序均表
明重大消息成立時點在102年9月以後,本公司對於民事法院未依證據審酌重大消息
成立時點,深感遺憾。
6.處理過程:本案於107年6月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侯先生不願本公司再受訴訟紛
擾,於108年6月20日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之前,先行辭任第25屆董事與董事長職務
(育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公司至今日收到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之
通知。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業務一切正常,本案對本公司財務
或業務不致發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投保中心於104年3月10日提出本件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日為
107年4月10日。本公司已於108年6月20日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故最高法
院裁定對於本公司現任第26屆董事會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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