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環球(01019-HK)指法院裁定不予計入郭曉群之投票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9-26 06:28
康宏環球(01019-HK)公布,有關郭曉群對公司發出之HCMP 41/2018原訴傳票,法官就初步爭論點裁定: 1.主席根據公司之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第74條有權於2017年股東特別大會上決定不予計入據稱以郭曉群(或其代名人)名義登記之44.68億股公司普通股之投票權;及2. 主席根據細則第74條於2017年股東特別大會上作出之決定為最終及具決定性。僅在郭曉群可證明有關決定乃不誠實或能證明法院應就其他普通法理由介入之情況下,方可在法院質疑有關決定。
郭曉群是佳兆業(01638-HK)主席郭英成之子。
公司作為第一原告人及康證有限公司(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第二原告人對郭曉群作為第一被告人及陳佩雄作為第二被告人於香港高等法院展開HCA 2000/2018之法律程序(HCA2000/2018),向法院尋求以下濟助:
1. 作出郭曉群及/或陳佩雄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1條之聲明,當中郭曉群及/或陳佩雄(作為聯繫人或其他方式)在並沒有取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2條核准之情況下,透過購入及繼續持有該公司合共約37.38%股權之方式,成為及繼續作為(據稱)康證之大股東。
2. 作出郭曉群及/或陳佩雄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1條之聲明,當中郭曉群及/或陳佩雄據稱已行使37.38%股權(或其任何部分)賦予之投票權,而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1(4)條而言有關投票權仍不得行使。
3. 禁止郭曉群及陳佩雄行使據稱37.38%股權賦予之投票權之禁制令,除非及直至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2條核准郭曉群及/或陳佩雄成為及繼續作為(據稱)康證之主要股東。
有關公司及其兩間附屬公司對28名被告人(其中包括公司前執行董事曹貴子)於香港高等法院展開之HCA 2922/2017 法律程序仍在進行。於該公司現時之管理層得到與法律程序相關之進一步調查發現及證據後,法官授出許可,准許公司修訂提交傳訊令狀以新增11名被告人。於2018年8月24日,蔡志明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尋求許可加入為法律程序其中一方。蔡志明之申請將於2018年11月1日於香港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來源:匯港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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