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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遠雄人壽: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8-21 08:00


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6/08/18

2.公司名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前因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

Citibank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oration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Citibank

Taiwan Limited)(下稱仲裁聲請人等)就連動債爭議遭第三人求償,請求本公司

及其他五名相對人依股權協議(Voting and Proxy Agreement, VPA)負契約上賠償

責任,並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提請仲裁,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

悉ICC的終局仲裁判斷(Final Award),該仲裁庭認定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就仲

裁聲請人等遭第三人求償之金額,應依VPA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判斷本公司與其他五

名相對人須連帶給付仲裁聲請人等美金12,870,725元,暨自102年7月17日起按年利

率1.2662%計算之利息及自仲裁判斷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並應

負擔仲裁所生之費用美金3,271,636.66元及其利息。

6.因應措施:

本件 ICC外國仲裁判斷仍須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後,始可在台灣執行,又本件係

因連動債爭議致使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遭連帶求償,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研商後

續因應處理措施,以維護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並減輕衝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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