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戴奧辛案獨賠1.9億 經部卻免賠 中石化將上訴到底
鉅亨網記者林薏茹 台北 2017-08-11 22:22
纏訟多年的台南前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國賠案,台南高分院今 (11) 日二審宣判,經濟部免國賠,但由中石化 (1314-TW) 賠償 1.9 億元,對二審判決結果,中石化今天表示無法接受,認為判決結果讓中石化獨背污名,嚴重違反公平正義,將會上訴到底。
中石化指出,當年因經濟部的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而政府於民營化後,已獲得 180 億元的鉅額股權交易與收益,卻將應負的整治污染及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給中石化。
中石化並強調,公司不曾於前台鹼安順廠當地製造、生產或從中獲利,更別說是汙染環境,只因 30 年前併入前台鹼安順廠汙染土地,就被迫概括承受歷史的共業。
中石化引述大法官於 2013 年 11 月 15 日作成釋字第 714 號解釋,「係以為上開汙染行為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至汙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義務,非屬系爭規定之規範範疇。」指控大法官認同中石化本來就不是汙染行為人,卻要其獨背汙名,認為判決結果嚴重違反公平正義,且經濟部該負起前台鹼安順廠相關義務與責任,因此中石化將會上訴到底。
前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國賠案纏訟 9 年,起因為前身台鹼公司製程會產生汞汙泥與戴奧辛,卻隱瞞了 22 年,1999 年遭踢爆後,居民於 2008 年對中石化提告,台南地院於 2015 年 12 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中石化敗訴,並須賠償 1 億 6817 萬元,中石化不服而上訴二審,今天二審判決中石化須賠償約 1 億 9157 萬元,但經濟部免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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