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通過長華電、長華科與新加坡商台灣住礦結合案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7-02-22 15:15
長華電材 (8070-TW)、長華科 (6548-TW) 擬與新加坡商 SH Asia Pacific Pte. Ltd.( SHAP)、台灣住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住礦公司)進行申報事業結合案,公平交易委員今 (22) 日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長華電材與其從屬事業長華科技擬共同購買 SHAP 的 100% 股權,並以長華電材為最終控制事業,屬於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5 款結合型態。
此外,長華電材、SHAP(含其從屬事業台灣住礦公司)於相關市場占有率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的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 12 條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長華科技生產的 LED 導線架與 SHAP 之子公司台灣住礦公司生產之 IC 導線架,均交由長華電材負責銷售,屬於垂直結合。衡諸法令管制、技術門檻及關稅尚非相關市場參進障礙,業者尚須面臨各國業者競爭,且下游銷售對象議價能力高,參與結合事業尚難於相關市場濫用市場力量。
公平會認為,此結合僅將雙方既存合作關係轉為集團內合作關係,相關市場占有率或市場結構並未改變,尚難預見結合後將形成市場封鎖效果。
綜合上述原因,公平會認為此結合行為對相關市場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不禁止這起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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