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放寬志願役育嬰留職停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1 17:44
行政院會 1 日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志願士兵申請留職停薪的最少服役期間,由原本的必須服役滿 1 年縮短為 6 個月,修法如果通過,志願士兵只要服役滿 6 個月就能申請留職停薪。另外,草案條文也增訂依法和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期間,也可以申請留職停薪。
另外,條文也增訂後備役申請再入營轉服志願役,服役役期不受最少須服役 4 年的限制。同時,對於志願士兵如果在 1 年內累計記大過 3 次不適合服役者,對於改服替代役也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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