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開啟車門導致事故 未來最高可罰3600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01 18:05
立法院今天 (1 號) 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之 1 條文。未來汽車駕駛人及乘客臨時停車或停車時,若沒有依照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導致肇事,最高將可對駕駛人或乘客處以新台幣 3600 元的罰鍰。
依據警政署統計,民國 101 年到 104 年因為開車門肇事而導致死傷的案件共有 1 萬 3 千 718 件,並導致 1 萬 6 千 525 人受傷、22 人死亡,平均每天就有 11 人因為駕駛不當開啟車門而受傷。這個數字還不包括肇事沒有達到受傷程度,或是沒有報案的數字。
但依據現行法規,除非有人受傷,否則針對不當開車門的陋習完全沒有罰責,即使警方目睹駕駛惡意開車門,也無法取締。因此立委柯志恩在今年年初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在今天三讀通過。
柯志恩表示,這次增列的條文主要是增加原本沒有的行政罰則,不以受傷為判斷標準,只要肇事就達到處罰條件,若肇事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仍有該負的賠償及刑事責任。希望透過修法提高駕駛人及乘客的警覺,降低不當開啟車門導致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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