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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網30日公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根據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
通知要求,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通知規定,對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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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1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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