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川:公告本公司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濱川一,代碼:15691)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2009-10-23 19:26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98/10/232.公司名稱:濱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依濱川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2)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經額之百分之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本轉換債券持有人(以「債券回收通知書」寄發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於該期間屆滿時,按所訂之債券贖回殖利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3)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98年11月05日至98年12月04日(4)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98年12月04日(5)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 98年12月07日(6)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 98年11月05日(7)債券收回價金發放日為98年12月11日。(8)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則依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20.1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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