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將修訂進入本港銀行業市場準則 境外機構受惠
鉅亨網新聞中心
府將於本周五(18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七)公告》,以更新若干進入香港銀行業市場的準則,包括刪除現時有關申請銀行牌照的機構,必須持有客戶存款總額不少於30億元及總資產不少於40億元的發牌要求,以減少對一些經營穩健及信譽良好的本地及國際金融機構在港營運業務的限制。
公告同時刪除現行若干限制,以便利境外銀行透過在本地成立附屬公司,進入香港市場。金管局發言人稱,一些國際金融機構的恆常業務並不包括接受存款,故修訂將容許更多合資格的本地和國際機構參與香港的金融市場,同時不會影響香港銀行體系的穩定。
政府將於下周三(23日)向立法會提交公告。經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公告以期於7月12日生效。(m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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