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登精密:公告本公司104年09月底對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及資金融通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14 14:30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14
2.公司名稱:福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證櫃監字第0980200483號函之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104年09月底對關係企業CST Electronics Company Ltd.、Pulse Components
Limited、Pulse Electronics (Singapore) Pte.Ltd.、Pulse Electronics Limited..
等六家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金額為227,954仟元,其他應收款金額為796,984仟元(含資金
融通392,053仟元、應收租賃款292,302仟元及其他112,629仟元),合計金額為1,024,938
仟元。
二、相關財務比率:
1.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及資金融通等其他應收款金額合計佔股本比:246.16%
2.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及資金融通等其他應收款金額合計佔淨值比:84.80%
三、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資金融通條件差異:
(一)、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1.一般情形: 每筆資金貸與期間自貸與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利率不得低於貸放
當日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利息計收方式以合約載明為原則,通知
借款人自約定付息日起一週內繳息。情形特殊者,得經由董事會同意,依實際狀況延
長融通期限或調整利率。
2.對關係企業之資金融通條件:同一般情形。
(二)、徵信調查:
1.一般情形 : 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出具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
身份證等影本及必要之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2.對關係企業: 同一般情形。
(三)、擔保品:
1.貸放條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
保本公司債權。
2.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
低於擔保品抵押價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
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與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本公司目前與關係人資金融通貸放條件以本票為擔保品。
本公司目前除前上述對關係企業資金融通外,未對非關係企業資金融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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