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鴻: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併案,特對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3/29
2.發生緣由: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另對各債權人發函通知。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為本公司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併案,進行債權人通知事宜。
(1)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2) 本公司業經101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簡易
合併乙案,並暫定以101年5月1日為合併基準日,以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
(3) 貴債權人如對於本合併案有所異議,請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之期間內,檢附債
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寄達日為憑,郵寄地址為:桃園縣中壢市中華
路1段556號9樓)向本公司表示異議,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4) 在前揭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對所主張之債權應負舉證責任。如債權人提出
異議後,轉讓其債權,則喪失異議權,債權人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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