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賜爾: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本公司負責人及董事,對於違反商標法案件,認為仍應該不起訴處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1/28
2.公司名稱: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張平和、董事黃學馴、董事黃學三、董事黃春美等
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台灣高等法院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終結,認為仍應該不起訴處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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