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101年6月19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0年度可分配盈餘中分配現金股利,每股分配新台幣3.3元,計1,466,946,215元,並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二、經董事長訂定101年7月21日為除息基準日,並訂於101年8月17日起,以匯撥金融機構帳戶及以「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郵寄方式發放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