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德:公告本公司發行國內101年第1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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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100年11月21日董事會決議。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O一年六月十三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6315號函。
三、公司法第二五二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年利率1.41%。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發行期間5年,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屆滿第4、5年底分別還本1/2。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由本公司營業活動項下支應。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數額:99年度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100年度國內第1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100年度國內第2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及100年度國內第3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共計新台幣2,412,100千元(截至101年5月31日)。
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價格:每張面額新台幣100萬元整,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華泰商業銀行信託部。
十、還本付息代理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十一、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銀行擔保,委任保證契約,證明文件依規定免予公告。
十二、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證明文件依規定免予公告。
十三、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支息之事實或現況:無。
十四、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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