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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德:公告本公司發行國內101年第1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100年11月21日董事會決議。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O一年六月十三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6315號函。

三、公司法第二五二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發行總額新台幣20億元整,每張面額新台幣100萬元。

三、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年利率1.41%。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發行期間5年,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屆滿第4、5年底分別還本1/2。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由本公司營業活動項下支應。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數額:99年度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100年度國內第1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100年度國內第2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及100年度國內第3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共計新台幣2,412,100千元(截至101年5月31日)。

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價格:每張面額新台幣100萬元整,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華泰商業銀行信託部。

十、還本付息代理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十一、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銀行擔保,委任保證契約,證明文件依規定免予公告。

十二、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證明文件依規定免予公告。

十三、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支息之事實或現況:無。

十四、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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