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公告交付本公司103年度第1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4 11:13
依據:
一、本公司民國103年11月14日董事會會議決議。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3年12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8650號函辦理。
三、公司法第252條第1項之規定。
四、證券交易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債利率:固定年利率1.35%。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本公司債發行期限為五年期,屆滿第四年及第五年之日,分別還本二分之一。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
A. 本次公司債存續期間之償債款項來源,將由營業收入、銀行借款或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工具籌資支應。
B.為確保償債款項來源無虞,本次公司債存續期間所擬支應款項來源,除備供提撥標的之公司債支付本息外,所為運用標的將注意評估其風險及必要性。
C.本公司將依規定持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相關資訊之公開。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劃:償還銀行借款。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截至103年9月30日止為新台幣2,476,158仟元。
八、發行價格:依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九、公司股份總額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截至103年9月30日止額定股本為新台幣8,000,000,000元,已發行新台幣5,914,770,680元。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截至103年9月30日止,該項餘額為新台幣16,884,683仟元整。
十一、代收款項之銀行名稱及地址:不適用。
十二、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無。
十三、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十四、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不適用。
十五、公司債其它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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