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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國有線:公告高雄市政府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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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國有線:公告高雄市政府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1/09/03

2.發生緣由:於101年2月11日第36頻道富邦購物2台宣播「傅娟代言-五兆原持續舒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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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加購組」及101年2月14日第81頻道富邦購物3台宣播「傅娟代言-五兆原持續舒敏菁

華(敏感byebye超值組)」等違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準用

第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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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處理過程:預計於101年09月28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本公司將向代理商宣導應遵循相關法令,違者本公司將停止頻道之供應,

上列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第三條本公司因播出

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

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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