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新材原副總袁福祥遭警告被罰3萬 其曾被深交所通報批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31 13:30
鼎泰新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持有股份變動情況(2015年股災前至今)
和訊股票消息 安徽證監局近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鼎泰新材原副總經理袁福祥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3號》披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安徽證監局依法對袁福祥涉嫌違法買賣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袁福祥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間,袁福祥(男,1964年10月出生,住址: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擔任鼎泰新材副總經理。袁福祥及其妻子於2015年12月30日13時5分9秒使用「袁福祥」賬戶一筆賣出「鼎泰新材」6,900股,成交價每股32.626元,隨後於13時9分36秒一筆買入「鼎泰新材」3,400股,成交價每股32.70元。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涉案人員詢問筆錄和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安徽證監局認為,袁福祥於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擔任鼎泰新材副總經理,應當遵守《證券法》有關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袁福祥於2015年12月30日賣出「鼎泰新材」6,900股,隨後於當日買入「鼎泰新材」3,400股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袁福祥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罰款。
安徽證監局表示,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安徽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公開信息顯示,鼎泰新材曾於2016年6月1日晚間公告,公司董事會於近日收到副總經理袁福祥先生的書面辭職報告。袁福祥先生因個人原因,從即日起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辭職後,袁福祥先生將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袁福祥先生的辭職報告自送達公司董事會之日起生效。
袁福祥1964年10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大學學歷,工程師。曾任馬鞍山市鼎泰金屬制品公司經理助理,公司監事,公司副總經理,薪酬2萬元,持股數67.97萬股,按6月1日收盤價計算,持股市值1133.74萬元。
深交所曾於2016年5月3日對袁福祥給予通報批評處分,指出袁福祥2015年12月30日的交易行為違反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18號公告有關「自2015年7月8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的規定,同時構成《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短線交易。
深交所認為袁福祥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3.1.8條、第3.1.9條、《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和第3.8.1條的規定。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3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決定對袁福祥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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