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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全面覆蓋 搭建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19 14:27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7月18日公告稱,上海自貿區探索試點金融綜合監管,全面覆蓋經營機構全面覆蓋金融產品全面理順監管分工。

公告稱,近日,上海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發揮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優勢開展綜合監管試點探索功能監管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將所有的金融服務業均納入監管,實現金融監管的全覆蓋,同時對涉及的金融服務、監管信息實現共享。


上海開展金融綜合監管試點,探索功能監管,有利於發揮自貿區制度創新優勢,為國家層面金融監管探索路徑、積累經驗;有利於促進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良性互動,推進自貿區金融開放創新;有利於健全完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守住不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自貿區金融監管全面覆蓋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呈現蓬勃發展態勢,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國家“十三五”規劃中明確要求“健全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標准的監管規則,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去年發布的上海自貿區“金改40條”,也明確提出要“加強自貿區金融監管協調,探索功能監管”。

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市金融辦會同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縣)政府,對開展金融綜合監管試點工作進行了調研,先後召開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聽取專家意見,分析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趨勢、國內金融業發展實際和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要求,形成了送審稿,並經市委常委會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實施細則》。

根據《實施細則》,上海推進金融綜合監管試點的任務之一是強化行業、屬地管理職責,重點加強對處於監管真空、交叉地帶的機構和行為的監管,實現機構、人員、業務、風險全覆蓋。

其中,就實現金融監管全面覆蓋而言,《實施細則》提出三方面措施,一是全面覆蓋經營機構。《實施細則》透露,目前正在編制“分業監管機構清單”和“重點監測金融行為清單”,明確了相應的監管或主管部門。其中,分業監管機構清單涵蓋了由一行三會及其派駐機構負責准入和日常管理的各類持牌金融機構,以及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負責管理的類金融機構;重點監測金融行為清單列出包括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證券投資、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和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等活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非融資性擔保以及其他疑似金融活動。

二是全面覆蓋金融產品。《實施細則》要求加強各類金融產品監管,主要措施包括:規范金融產品設計、宣傳、營銷行為,加強金融廣告信息監測和自動預警,對接廣告監測、網絡輿情監測、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金融風險輿情監測等各類信息,支持行業協會建立理財產品登記和信息披露制度,重點推進互聯網金融產品信息披露平台建設,完善產品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制度等。

三是全面理順監管分工。《實施細則》提出以合同法律關系和產品屬性為基礎明確管理部門,統籌配置監管資源,強化綜合監管和功能監管。對需要經過市場准入許可的行業領域,由相關監管或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對無需市場准入許可,但有明確監管或主管部門指導、規范和促進的行業領域,由相關監管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日常管理;對沒有明確監管或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域,與金融功能有一定關聯、難以直接定性的經營活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由聯席會議明確相關工作牽頭部門。

搭建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分類別、分層次、分步驟推進信息共建共享與互聯互通,加強信息平台建設,提升分析預警能力,是上海推進金融綜合監管的另一任務。

推進信息互聯共享既是提高金融綜合監管水平的重要基礎,也是難點所在。為進一步推進信息互聯共享,《實施細則》提出,將結合上海實際,構建以“一個平台、兩份清單、三類數據庫、四種信息源”為框架的信息共享機制。

一個平台,是指適時研究建立上海金融綜合監測預警平台;兩份清單,是指梳理形成分業監管機構清單和重點監測金融行為清單;三類數據庫,是指機構信息數據庫、產品信息數據庫和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四種信息源,是指金融管理與市場運行信息、社會公共信用信息、行業協會自律信息、媒體輿情與投訴舉報信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信息共享內容,優化共同參與機制,提高分析預警能力。

另根據《實施細則》,上海將建立金融綜合監管聯席會議,目的是通過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提升協調效率和響應速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實。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和副秘書長分別作為第一召集人和召集人,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外匯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部門以及各區(縣)政府,並根據新情況和新問題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和在滬金融市場、行業協會等參加。

聯席會議建立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圍繞難點重點議題,明確工作職責,議定實施方案。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下設監測預警組和協調督辦組,由相關行業監管或主管部門派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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