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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富邦金:富邦金控代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授信資產之轉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6 00:00

第二條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OWENS-ILLINOIS GROUP, INC.美金壹拾伍億肆仟參佰壹拾貳萬伍仟

元整聯合授信案(以下稱「聯合授信」)授信資產之轉讓。

2.事實發生日:105/6/17~105/6/17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美金柒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Chang Hwa Bank,非實質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信用。

處分債權並無屬對關係人債權者,故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損失美金壹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貳角伍分整。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聯合授信合約相關規定辦理。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為本行內部最終審核單位核定,相關條件依聯合授信合約及

一般聯合授信市場同類型案件之慣例為之。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不適用。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授信資產之銷售。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其他敘明事項:

總交易金額(C)係以美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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