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穩步有序推進銀行卡清算市場開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7 17:52
央行7日發布公告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6〕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於發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作為國務院《決定》的配套實施細則,遵循鼓勵競爭、促進市場開放,防范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保障持卡人及相關各方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開放及機構准入的基礎法規制度體系。《辦法》的發布和實施有助於培育銀行卡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我國銀行卡清算服務水平,構建良好的產業生態體系,促進產業整體和各參與方持續、穩健發展,有利於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充分發揮銀行卡拉動居民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辦法》細化了國務院《決定》中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各項條件,明確了銀行卡清算機構在籌備、開業、機構變更及業務終止等環節的相關申請材料要求與辦理程序,對銀行卡清算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職資格管理,完善了銀行卡清算市場准入制度,確保符合條件、具備穩健經營能力的機構進入市場;《辦法》還細化了對不在境內設立機構、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的監管要求,明確規定其應遵守有關業務管理要求並履行報告義務。同時,《辦法》亦規定境外機構的服務如對境內銀行卡清算體系穩健運行或對公眾支付信心造成重大影響,則應當在境內設立機構,依法申請准入。
《辦法》結合銀行卡清算機構業務特點和運營模式,在機構設立、業務專營、交易處理、信息傳輸、資金清算、基礎設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有利於保持銀行卡清算機構在銀行卡產業中的獨立性,確保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防范業務和運營風險,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銀行卡清算品牌、業務規則和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以保障銀行卡清算服務的一致性、安全性、穩定性和持續性,維護銀行卡清算業務各當事人合法權益。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的受理和審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將推動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銀行卡清算服務市場運行機制,促使銀行卡清算機構加快支付技術創新,提升服務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進一步發揮銀行卡清算機構在產業各方合作中的綜合服務平台作用,促進銀行卡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更好地服務於社會民生和經濟發展。
附: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6〕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日前,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出台背景和意義?
答:目前,銀行卡已成為我國社會公眾使用最廣泛的非現金支付工具。截至2015年底,我國累計發行銀行卡54.42億張,全年銀行卡消費55.00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47.96%。在銀行卡產業發展中,銀行卡清算機構發揮着核心作用,通過促進銀行卡服務的標准化、居間協調各方利益,實現銀行卡的規模發行與廣泛受理,提高了銀行卡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效率。同時,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風險防范對維護銀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體系的穩定運行有重大影響。
為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健全支付服務市場化機制,國務院於2015年4月發布《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15〕22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全面開放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施市場准入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辦法》作為配套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的具體條件、程序及主要業務監管要求。
《辦法》結合銀行卡清算機構業務特點和運營模式,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准入制度,便利符合條件、具備穩健經營能力的市場機構依法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辦法》的發布和實施是推進銀行卡清算市場開放的重要措施,有助於培育銀行卡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銀行卡清算服務水平,構建良好的產業生態體系,推動產業整體和各參與方持續穩健發展,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充分發揮銀行卡拉動居民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問:《辦法》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一是鼓勵競爭、促進市場開放。《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並在機構設立條件、辦理程序、業務管理等方面對外資和內資銀行卡清算機構作出相同規定。《辦法》宗旨之一即是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吸引更多機構參與市場競爭,通過逐步建立健全銀行卡清算服務市場化機制,助力深化金融改革、擴大開放。
二是防范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辦法》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遵守國家安全、國家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金融標准,確保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同時,《辦法》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遵守國家外匯及跨境人民幣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善內控機制,並強化在交易處理、信息傳輸、資金清算、信息保密等環節的風險防范要求,以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三是保障持卡人及相關各方合法權益。《辦法》將“持卡人和商戶權益保護策略及機制”作為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日常經營及業務終止等環節的重要監管內容,並明確銀行卡清算品牌、業務規則和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以保障銀行卡清算服務的一致性、安全性、穩定性和持續性,維護銀行卡清算服務各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辦法》也要求其在提供服務或終止服務前向監管部門報告持卡人和商戶權益保護策略及機制,或相關處理措施。
問:《辦法》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計五章,三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對銀行卡清算機構提出總則性、原則性的要求,包括機構設立、業務專營、交易處理、信息傳輸、資金清算、基礎設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方面的基本管理要求。
二是根據國務院《決定》中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各項條件,細化了銀行卡清算業務籌備申請、開業申請、機構變更及業務終止等環節的申請材料與辦理程序,規定了銀行卡清算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辦法》還明確了境外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報告機制等。
三是明確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申請人、銀行卡清算機構以及擅自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在違反規定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問:如何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
答: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准入分為籌備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應根據《辦法》要求,在各階段向人民銀行分別提出籌備申請或開業申請,提交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人民銀行根據有利於銀行卡清算市場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的審慎性原則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意見,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籌備申請獲得批准的申請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備工作,籌備期間不得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申請人應在籌備期屆滿前提出開業申請。開業申請獲得批准的申請人將同時獲發開業核准文件和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並應當在6個月內開業。
《決定》施行前已依法在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境內機構如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憑原批准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文件,參照《辦法》對開業申請的資質管理要求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
問:《辦法》對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是如何管理的?
答:進一步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是我國擴大金融開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根據《決定》和《辦法》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的相關規定,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可通過以下方式參與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
一是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如僅為境內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則無需申請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只需向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其業務范圍包括:授權境內收單機構受理境外發行的銀行卡,授權為境內持卡人發行且僅在境外使用的外幣卡以及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合作發卡。其中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合作發卡應當采用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發卡行標識代碼,不得變相從事人民幣的銀行卡清算業務。境外機構的業務發展如對境內銀行卡清算體系穩健運行或公眾支付信心產生重要影響,則應當在境內設立法人,依法獲得准入。
二是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如要進一步提供人民幣銀行卡清算服務,則應依法申請設立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在機構准入涉及的設立條件、辦理程序、業務管理等方面,《辦法》對境內和境外投資者申請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均同等對待,作出統一要求。
此外,外國投資者亦可通過並購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但應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問:《辦法》對銀行卡清算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何資格要求?
答:根據《決定》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核准的任職資格,相應要求主要包括:銀行卡清算機構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和全部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5年以上銀行、支付或者清算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品行、聲譽,以及任職所需的獨立性。《辦法》同時明確了不得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上述要求可確保相關人員能夠達到合規管理、專業履職的基本要求,有利於銀行卡清算機構提升經營水平、完善公司治理。
問:《辦法》對銀行卡清算機構有哪些核心管理要求?
答:一是業務專營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應是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企業法人。已開展其他業務的,《辦法》要求其在開業申請前完成相關業務的剝離。這有助於有效隔離業務交叉風險,並能夠確保銀行卡清算機構在銀行卡產業中的獨立性,促使其發揮居間協調作用,維護產業各方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二是境內交易處理要求。對於境內發行的銀行卡在境內使用,應通過境內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完成交易處理;除跨境交易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外,與境內入網機構的銀行卡交易資金清算應當通過境內銀行以人民幣完成資金結算。上述規定可確保相關金融信息的存儲、處理和分析在境內進行,並有助於提升銀行卡交易信息處理效率和可靠程度,確保銀行卡業務穩定、連續,進一步維護金融信息安全。
三是品牌管理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資人所有的銀行卡清算品牌。使用出資人品牌的,應依法履行相應的商標轉讓或授權使用程序並進行備案。銀行卡清算機構擬使用境外銀行卡清算品牌,且擁有該品牌的境外機構已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應將該服務從境外機構遷移至該境內機構。這有利於維護銀行卡清算品牌與其技術標准、業務規則、交易處理的有機統一,確保銀行卡清算服務的一致性。
四是業務標准和業務規則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應具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的銀行卡清算標准體系及完善的業務規則。這將確保銀行卡清算機構提供標准化的信息轉接、資金清算、差錯處理、爭議解決等服務,保障銀行卡交易處理的規范、高效、完整和穩定,有利於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問:《辦法》對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有哪些要求?
答: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在境內建立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金融標准、安全要求的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使用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認可的商用密碼產品,確保其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
《辦法》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應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確保其基礎設施滿足業務穩定性和連續性要求,且不得將業務處理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差錯處理系統、信息服務系統及災備系統等核心業務系統外包。
問:《辦法》出台後,對我國銀行卡市場有何影響?
答:《辦法》明確了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的具體條件和辦理程序。《辦法》出台後,人民銀行將有序開展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的受理和審核工作,逐步建立銀行卡清算服務市場化機制。未來將實現國內銀行卡清算市場參與主體多元化,穩步形成多個銀行卡品牌同台競爭的市場化格局,為產業各方提供差異化、多樣化的銀行卡清算服務,帶動銀行卡產業結構持續優化,促進銀行卡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同時,銀行卡清算服務市場化機制的逐步建立,將為廣大消費者和持卡人帶來更加個性化的銀行卡支付產品,營造更加安全便捷的支付環境,不斷滿足公眾日益多樣化的支付需求,提升消費便利和生活品質,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支付服務。
問:人民銀行將采取哪些措施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的發展?
答:一是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立足於推進銀行卡清算市場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依法受理市場機構的申請並穩妥開展市場准入審核,確保進入銀行卡清算服務市場的機構符合規定,推動銀行卡清算機構不斷改進服務效率、創新產品模式,進一步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的有序開放、穩步發展。
二是加強銀行卡清算市場的監督管理。對無證從事相關業務的機構依法予以取締和打擊,適時出台配套業務管理制度,強化對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業務經營、內部控制、清算風險、信息安全等監管,並加強對境外機構提供跨境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的監測,防范銀行卡清算業務的系統性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確保銀行卡清算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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