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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增訂規定 違食安法業者沒入不當得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9 16:05


衛生福利部發布一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的行政規定,以後對達到一定條件的不肖食品業者的不當利得,除了既有刑事沒收規定外,也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希望能夠更為有效追回不肖業者的不法收益,杜絕業者以違法行為謀取暴利的誘因。

食安法第49條之1原已明定刑事沒收之規定,後來再增訂第49條之2,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之權力。因此,當有業者同時觸犯食安法刑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對不當利得之追回,將以刑事沒收為優先,如果沒有裁判沒收,也可以依規定為沒入或追繳處分,藉由雙重把關,有效確實追回業者之不當利得。


新的規定明定,以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的食品業者作為受處罰對象。業者如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之規定;或有第44條至第48條之1的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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